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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福建总商会章程(修正案)

更新时间:2024-01-16 15:42:28 点击次数:1169 次

黑龙江省福建总商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组织标准名称

黑龙江省福建总商会(The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FCCH)。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为民间商会组织

以在黑龙江省境内常住或长住从事工商业活动的闽籍公民、工商业经济机构为主体,团结闽籍在黑龙江省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组织的宗旨:共荣共进、团结同心、交流创新、友谊桥梁

本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黑龙江省地方政策政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

立足于为国家、为社会、为会员服务的基本点,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争取并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一切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商会的网络优势和资源优势,提高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商会作为黑龙江和福建省际间的民间友谊桥梁纽带和省际间重要的信息窗口机构,积极发挥民间商会的功能和作用。立足于加强两省间的沟通和联系,促进省际间经贸合作、技术交流、科教交流和社会互动,为繁荣黑龙江省和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大街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政令和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协助协调解决;

(三)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之间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当地、家乡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及各个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的活动,增强本商会的凝聚力;

(五)举办各种专项商务会议,商讨会员合法经济权益保障事项和经济行业间协作共赢事宜;

(六)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等各项合作与交流事项;

(七)接待和组织各种商务代表团和个人并提供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为会员提供各项商务、法务、政务、财务、会务、金融事务、公关事务、社会事务等咨询服务;

(八)举办各种以黑龙江省和福建省经济贸易、技术合作为主题的相关研讨会,开办各种专题论坛;

(九)建立本商会网站,为会员提供网络信息平台;

(十)接受当地和家乡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委托,并依法依规承办各项相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的主体是在龙江的福建籍人士参与投资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商会团体会员;

(三)在龙江的福建籍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四)有过福建工作生活经历的非福建籍人士,可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五)与本商会工作有联系的其他人士,可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六)与本商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商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商会企业、团体、个人会员的基本要求;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具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商会资源范围内的有关项目优先告知、参与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商会会费(理事以上);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会员(理事以上)如一年内不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并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处罚者,则取消其会籍,以书面形式向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备,并向本商会全体会员告知。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二)监督本商会章程的实施;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聘任法务顾问、财务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申报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如果任期满一届后卸任,是本商会下届名誉会长;会长如果任期满两届及两届以上卸任,是本会永久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后,可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6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商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29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